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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政策最新变化

来自:    发布时间:2026-03-11    浏览 :80次

一、国家药监局: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调整(2026年1月5日发布)

 

1. 核心调整内容

 

此次调整覆盖10个子目录23个一级产品类别,共涉及31类医疗器械的核心变动:

 

表格
调整类型 具体产品 类别变动 关键变化
降类 输送导引器(明确为“一次性使用无菌输送导引器”) Ⅲ类→Ⅱ类 品名举例调整,风险重新评估
降类 耳内假体(中耳通气管、通气引流管) Ⅲ类→Ⅱ类 单独列出,限定预期用途
降类 手动轮椅车 Ⅱ类→Ⅰ类 纳入备案管理,降低准入成本
升类 超声治疗设备附件(无菌产品) Ⅰ类→Ⅱ类 按无菌/非无菌产品区分管理
细化 闭合夹 - 明确体内滞留时限,新增可降解镁金属材质
细化 隔离透声膜 - 无菌产品升Ⅱ类,非无菌保持Ⅰ类
用途明确 口腔科材料(牙齿漂白剂、脱敏剂等) - 明确“不可替代牙膏用作日常清洁”
用途明确 穴位压力刺激器具 - 强调不含红外辐射、磁疗等作用
用途明确 妇产科医用检查垫(非无菌) - 注明“不作妇女经期卫生用品”

 

 

2. 实施要求与过渡期安排

 

  • 新申请产品:自公告发布之日(2026年1月4日)起,按调整后类别受理注册申请或备案
  • 已受理未完成审批:按原类别继续审评审批,核发注册证后在备注栏注明新类别
  • 已注册产品
    • Ⅲ类→Ⅱ类:注册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;延续注册时按Ⅱ类申请(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)
    • Ⅱ类→Ⅰ类:注册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;到期前办理产品备案
    • 注册变更:变更文件备注栏需注明新管理类别

 

 

二、国家医保局:骨、软骨及软组织植入类耗材分类与代码调整(2026年1月16日)

 

1. 分类整合优化

 

将原有分散的“骨科材料”一级分类优化为 “骨、软骨及软组织材料” ,实现统一归并:

 

  • 原神经外科材料下的颅骨固定/修补材料
  • 原口腔材料下的颌面整复材料
  • 原修补材料下的骨盆底修补材料

 

2. 新分类架构

 

表格
层级 数量 说明
一级分类 1个 骨、软骨及软组织材料
二级分类 18个 涵盖关节置换、骨接合固定、软组织修复等
三级分类 126个 细分至具体产品类型
医保通用名 260个 规范统一命名

 

 

3. 通用名修订原则

 

  • 骨水泥类:按是否含药区分“骨水泥(含药)”“骨水泥(非含药)”,但不体现使用部位(关节/脊柱/其他部位)
  • 创新产品支持
    • 新增“定制式植入材料”分类,认可数字化技术个体适配价值
    • 选取“可吸收/不可吸收”作为产品医保通用名组成部分,支持可吸收锚钉、可吸收接骨板等产品

 

4. 政策意义

 

  • 解决“一品多证、一证多件、一件多规”的“找码难、对码烦”困境
  • 实现同质关键要素在同一分类内,提升科学性和实用性
  • 为医保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

 

 

三、福建省医保局: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调整(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)

 

1. 目录概况

 

  • 原有目录:4322条规范目录,采用“三级分类+通用名+材质特征”(国家15位编码)管理
  • 新增条目190条,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

 

2. 新增耗材分类分布

 

表格
分类维度 数量 占比 主要内容
涉及医保通用名分类 18个 - 瓣膜类、可吸收缝线类、止血材料类等
一级分类 9大类 - 血管介入治疗类材料、骨科材料等
二级分类 21类 - 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材料、结构心脏病用材料等
三级分类 35种 - 冠脉其他导管、主动脉介入心脏瓣膜等

 

 

3. 新增耗材细分(按数量)

 

表格
类别 条目数量 占比
止血材料类 115条 60.5%
可吸收缝线类 33条 17.4%
内固定材料类 10条 5.3%
固定器类 4条 2.1%
输液接头类 4条 2.1%
其他 24条 12.6%

 

 

4. 支付标准

 

  • 175条耗材先行自付比例:15%
  • 15条耗材先行自付比例:0%
    • 来源:骨科材料、口腔材料、基础卫生材料
    • 涉及通用名:内固定材料类、骨水泥类、贴片类、可吸收缝线类、输液袋类、输液接头类

 

5. 监管重点

 

  • 常态化监测:临床使用多、基金消耗大、患者负担重的医用耗材
  • 全省统一目录和先行自付比例,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或变通调整
  • 试行期2年,建立动态调整机制

 

 

四、射频治疗仪类产品注册要求(2026年4月1日起执行)

 

1. 政策背景

 

  • 2022年3月:国家药监局首次明确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
  • 2024年7月:发布84号公告,将合规截止日期延期至2026年4月1日

 

2. 适用范围

 

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,使人体组织、细胞发生病理/生理学改变,预期用于:

 

  • 治疗皮肤松弛、减轻皮肤皱纹、收缩毛孔
  • 紧致、提升皮肤组织
  • 治疗痤疮、瘢痕
  • 减少脂肪(脂肪软化或分解)

 

3. 注册要求与市场准入限制

 

  • 2026年4月1日起: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,不得生产、进口和销售
  • 分类编码:09-07-02射频治疗(非消融)设备

 

4. 过渡期安排

 

  • 2022年30号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
    • 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
    • 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产品使用期限内继续销售
    • 原注册证在2026年4月1日前到期的: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,最长延期至2026年3月31日

 

5. 企业主体责任

 

  • 未取得注册证的企业应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:
    • 医疗器械研制注册计划
    • 适用的安全性标准承诺
    •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
    • 顾客投诉及不良事件处置情况
  •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,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医疗器械混淆的用语

 

6. 监管配套措施

 

  •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培训和督促
  • 加强产品性能验证、检验检测、临床评价等方面的针对性指导
  • 注册审查依据《射频美容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》

 

 

五、政策趋势与行业影响

 

1. 监管逻辑转变

 

  • 从“一刀切”向“精准分类”转变
  • 基于风险分级,差异化监管资源分配
  • 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完善

 

2. 企业应对要点

 

  • 产品梳理:对照新分类目录核查产品清单
  • 注册策略:新申报产品按新类别准备;已受理/在研产品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
  • 内部培训:组织研发、注册、质量、销售等部门学习新要求
  • 动态监测:建立省级目录准入战略,常态化监测各地政策更新

 

3. 全国趋势

 

  • 2026年将是“省级统一目录”收官之年
  • 国家医保通用名管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
  • 动态调整常态化:“一年一调、逢集必动”
  • 目录与集采协同深化,支付标准规范化

 

 
这轮政策调整的核心逻辑是标准化、精准化、动态化。国家层面的分类目录优化为监管提供了科学基础,医保局的统一编码与通用名管理为精细化支付铺平了道路,而地方层面的动态调整则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与适应性。对于企业而言,合规能力正成为核心竞争力,建立系统化的政策跟踪与合规应对机制已刻不容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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