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核心调整内容
此次调整覆盖10个子目录、23个一级产品类别,共涉及31类医疗器械的核心变动:
| 调整类型 |
具体产品 |
类别变动 |
关键变化 |
| 降类 |
输送导引器(明确为“一次性使用无菌输送导引器”) |
Ⅲ类→Ⅱ类 |
品名举例调整,风险重新评估 |
| 降类 |
耳内假体(中耳通气管、通气引流管) |
Ⅲ类→Ⅱ类 |
单独列出,限定预期用途 |
| 降类 |
手动轮椅车 |
Ⅱ类→Ⅰ类 |
纳入备案管理,降低准入成本 |
| 升类 |
超声治疗设备附件(无菌产品) |
Ⅰ类→Ⅱ类 |
按无菌/非无菌产品区分管理 |
| 细化 |
闭合夹 |
- |
明确体内滞留时限,新增可降解镁金属材质 |
| 细化 |
隔离透声膜 |
- |
无菌产品升Ⅱ类,非无菌保持Ⅰ类 |
| 用途明确 |
口腔科材料(牙齿漂白剂、脱敏剂等) |
- |
明确“不可替代牙膏用作日常清洁” |
| 用途明确 |
穴位压力刺激器具 |
- |
强调不含红外辐射、磁疗等作用 |
| 用途明确 |
妇产科医用检查垫(非无菌) |
- |
注明“不作妇女经期卫生用品” |
2. 实施要求与过渡期安排
- 新申请产品:自公告发布之日(2026年1月4日)起,按调整后类别受理注册申请或备案
- 已受理未完成审批:按原类别继续审评审批,核发注册证后在备注栏注明新类别
- 已注册产品:
- Ⅲ类→Ⅱ类:注册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;延续注册时按Ⅱ类申请(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)
- Ⅱ类→Ⅰ类:注册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;到期前办理产品备案
- 注册变更:变更文件备注栏需注明新管理类别
1. 分类整合优化
将原有分散的“骨科材料”一级分类优化为 “骨、软骨及软组织材料” ,实现统一归并:
- 原神经外科材料下的颅骨固定/修补材料
- 原口腔材料下的颌面整复材料
- 原修补材料下的骨盆底修补材料
2. 新分类架构
| 层级 |
数量 |
说明 |
| 一级分类 |
1个 |
骨、软骨及软组织材料 |
| 二级分类 |
18个 |
涵盖关节置换、骨接合固定、软组织修复等 |
| 三级分类 |
126个 |
细分至具体产品类型 |
| 医保通用名 |
260个 |
规范统一命名 |
3. 通用名修订原则
- 骨水泥类:按是否含药区分“骨水泥(含药)”“骨水泥(非含药)”,但不体现使用部位(关节/脊柱/其他部位)
- 创新产品支持:
- 新增“定制式植入材料”分类,认可数字化技术个体适配价值
- 选取“可吸收/不可吸收”作为产品医保通用名组成部分,支持可吸收锚钉、可吸收接骨板等产品
4. 政策意义
- 解决“一品多证、一证多件、一件多规”的“找码难、对码烦”困境
- 实现同质关键要素在同一分类内,提升科学性和实用性
- 为医保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
1. 目录概况
- 原有目录:4322条规范目录,采用“三级分类+通用名+材质特征”(国家15位编码)管理
- 新增条目:190条,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
2. 新增耗材分类分布
| 分类维度 |
数量 |
占比 |
主要内容 |
| 涉及医保通用名分类 |
18个 |
- |
瓣膜类、可吸收缝线类、止血材料类等 |
| 一级分类 |
9大类 |
- |
血管介入治疗类材料、骨科材料等 |
| 二级分类 |
21类 |
- |
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材料、结构心脏病用材料等 |
| 三级分类 |
35种 |
- |
冠脉其他导管、主动脉介入心脏瓣膜等 |
3. 新增耗材细分(按数量)
| 类别 |
条目数量 |
占比 |
| 止血材料类 |
115条 |
60.5% |
| 可吸收缝线类 |
33条 |
17.4% |
| 内固定材料类 |
10条 |
5.3% |
| 固定器类 |
4条 |
2.1% |
| 输液接头类 |
4条 |
2.1% |
| 其他 |
24条 |
12.6% |
4. 支付标准
- 175条耗材先行自付比例:15%
- 15条耗材先行自付比例:0%
- 来源:骨科材料、口腔材料、基础卫生材料
- 涉及通用名:内固定材料类、骨水泥类、贴片类、可吸收缝线类、输液袋类、输液接头类
5. 监管重点
- 常态化监测:临床使用多、基金消耗大、患者负担重的医用耗材
- 全省统一目录和先行自付比例,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或变通调整
- 试行期2年,建立动态调整机制
1. 政策背景
- 2022年3月:国家药监局首次明确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
- 2024年7月:发布84号公告,将合规截止日期延期至2026年4月1日
2. 适用范围
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,使人体组织、细胞发生病理/生理学改变,预期用于:
- 治疗皮肤松弛、减轻皮肤皱纹、收缩毛孔
- 紧致、提升皮肤组织
- 治疗痤疮、瘢痕
- 减少脂肪(脂肪软化或分解)
3. 注册要求与市场准入限制
- 2026年4月1日起: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,不得生产、进口和销售
- 分类编码:09-07-02射频治疗(非消融)设备
4. 过渡期安排
- 2022年30号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:
- 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
- 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产品使用期限内继续销售
- 原注册证在2026年4月1日前到期的: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,最长延期至2026年3月31日
5. 企业主体责任
- 未取得注册证的企业应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:
- 医疗器械研制注册计划
- 适用的安全性标准承诺
-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
- 顾客投诉及不良事件处置情况
-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,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医疗器械混淆的用语
6. 监管配套措施
-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培训和督促
- 加强产品性能验证、检验检测、临床评价等方面的针对性指导
- 注册审查依据《射频美容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》
1. 监管逻辑转变
- 从“一刀切”向“精准分类”转变
- 基于风险分级,差异化监管资源分配
- 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完善
2. 企业应对要点
- 产品梳理:对照新分类目录核查产品清单
- 注册策略:新申报产品按新类别准备;已受理/在研产品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
- 内部培训:组织研发、注册、质量、销售等部门学习新要求
- 动态监测:建立省级目录准入战略,常态化监测各地政策更新
3. 全国趋势
- 2026年将是“省级统一目录”收官之年
- 国家医保通用名管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
- 动态调整常态化:“一年一调、逢集必动”
- 目录与集采协同深化,支付标准规范化
这轮政策调整的核心逻辑是标准化、精准化、动态化。国家层面的分类目录优化为监管提供了科学基础,医保局的统一编码与通用名管理为精细化支付铺平了道路,而地方层面的动态调整则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与适应性。对于企业而言,合规能力正成为核心竞争力,建立系统化的政策跟踪与合规应对机制已刻不容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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